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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《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<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、代征税款>的公告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
2020-04-01

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《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<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、代征税款>的公告》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

发布机构: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
发文日期: 2020-04-01
有效级别: 有效

补充说明:

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相关税费业务办理方式的变化,根据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)规定,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《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<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、代征税款>的公告》(2015年第2号)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

2020年4月1日

附件:
政策解读:
  • 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<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<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、代征税款>的公告>的公告》的政策解读
相关政策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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